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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9-15 17:04 浏览量:172

案情简介:

2016年×月×日,×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期至2019年×月×日,租金每月9100元,一年一付,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一年的房屋租金109200元(该租金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及10000元押金,×也按约交付了房屋,之后×对房屋进行了适当整理并开业经营某便利店,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因客观原因×决定不再经营,遂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月×日以电话及短信通知的方式提前告知×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希望×能够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但×在得知该信息后并不愿意解除合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愿意退还剩余房屋租金及押金,于是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马婧律师、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在接受×的委托后,因为她所提交的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和内容不是很充分,于是为了避免后续诉讼程序中不太有利,所以建议以书面形式再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为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做准备,2017年×月×日,通过中国邮政官网查询显示该通知已于上午十一时由其家人签收。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于2017年×月×日签订和解协议,由冯×退还王×剩余租金6万元整,王×在收到该款项之后办理完交接手续,双方案结事了。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且作为承租人来讲提前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违约,不太有利,再仔细研究合同内容很容易让办案者从解除权中约定解除权的角度出发,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一项法律定性还是不太明确,我们团队律师仔细研究了解除权的概念及约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发现本案中的合同约定事项应该定性为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即该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使本案事实在法律上找到了支撑点,从而为当事人作出更为精准的法律分析,并且按照预定思路妥善安排了诉讼前期的工作,最终使本案能快速高效的以调解方式化解,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各方面成本及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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