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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9-15 17:10 浏览量:144

案情简介

2007×月×日,××等8被××贸易有限公司聘用,每日工作时间为9.5小时,每月休三天,无节假日,每月平均工资为3572元。且自入职后的9余年期间,××贸易有限公司一直设法拖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从未向××等8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或安排任何调休、未向其安排应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017年×月×日,××等8依法向××贸易有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月×××等8依法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处理结果

2017×月×日××等8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马婧律师、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仲裁支持了大部分诉求,当事人也较为满意,但对方××贸易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最终在多方努力争取之下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将当事人的社保由对方以现金形式进行了补偿,在春节前夕当事人顺利拿到了款项,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处理结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法律分析

1.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自2007年×月被被申请人聘用,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职期间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和监督,并支付劳动报酬,且被申请人当庭认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等8与被申请人××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以及第47条及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自申请人××等82007年×月被被申请人聘用,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申请人离职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支付申请人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

3.依据《劳动法》44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14条的规定,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聘用担任销售一职,一月仅休假三天,且不得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当庭称述,申请人加班事实已经明确,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延长上班时间的加班工资、公休日双薪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4.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自2007年×月入职,至今已经9年多,申请人自入职满一年后每年应当5天的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

5.依据《2011年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77号、及《2015年陕西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夏季防暑降温费。

6.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7×月份的工资3572元。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依法补交自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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