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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12-31 23:28 浏览量:266

案情简介:

2015年×月×日,原告杨×与被告陕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K-××10026(10-7)号《股权投资协议书》,原告向被告××科技公司投入147994元购买股权用于其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且按其要求交纳了股份公司设立手续费。其中协议约定,在股份公司成立前,被告按15%的固定年回报率承担原告的投资款回报;协议第五条约定,若股份公司在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工作,原告可以收回转让资金、相关回报及手续费用,被告承诺以自有经营收益保证原告收回投资及回报;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能设立股份公司,也未返还资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股权投资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款,被告占有原告资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本金及手续费,并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科技公司的占有原告资金不返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017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马婧律师、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在接受×的委托后,及时与×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号】,被告在约定期限内返还147994元本金及手续费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所有诉讼费。

办案心得:

本案是名为股权投资,但是当实际与当事人沟通和进一步查看证据后,团队律师认为应该从民间借贷的角度出发进行诉讼策略安排,且最后也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最终调解结案,主要有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本案所涉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协议,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2015年×月×日原、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成立股份公司之前按15%的固定年回报率承担原告的投资款回报;若股份公司在18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工作,被告承诺以自有经营收益保证原告收回投资及回报。”签订投资协议,应有投资各方关于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方面的约定,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协议中均无约定原告关于投资风险分担的内容,但约定了原告收取固定年回报率以及约定了投资收回具体期限,因此《投资协议》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真正的投资合作行为。

二、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清偿相关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及利息。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17年1月1日按15%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18个月的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至利息还清之日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支付。

综上,在接触案件的之初不应根据证据表象急于下结论,应该进一步从证据和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本质特征而进行准确定性,确定案件的诉讼方向和策略,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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