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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or委托贷款合同关系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23 14:22 浏览量:176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据杨某称被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田某投资经营农家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3月28日向他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当日,杨某将十五万元现金交给王某,王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他多次向被告王某和其妻子田某催促还款,但都没有结果。2019年9月,在村干部和当地银行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杨某与二被告在村委会办公室就案涉借款事项进行调解,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一王某因在外地未归,而委托其妻子被告田某参与调解,被告田某承认借款的事实,并承诺在二被告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且领取拆迁补偿款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但之后他多次要求夫妻二人还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故要求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案件处理结果:

一、2020年8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4XX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某区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向被告王某发放的房屋拆迁款1797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2020年11月13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XX2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田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某借款15000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元,诉讼保全费1419元,合计5313元,由被告王某、田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田某负担。”。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但是存在几个问题是需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的,第一,案件性质,根据杨某陈述他和被告之间其实是委托贷款关系,也就是被告让他以其名义帮忙从银行贷款供其使用,但是根据杨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故在告知其实际情况且征得其同意之后,便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第二,也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双方并未形成书面性的材料,所以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于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15万元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第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考虑到诉讼时效已过,鉴于在2019年时,就案涉借款偿还事宜,村干部及银行工作人员组织过杨某与被告田某进行调解,被告田某明确认可前述银行贷款过程事实以及出具15万元借条的事实,且承诺在被告王某、田某住所地宅基地及房屋等进行拆迁后,用获得拆迁款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所以在起诉之前便要求杨某到村委会开具了证明,以免时效问题带来的风险。本案在判决之外的法庭上,在各方的努力下,杨某与田某还形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关于杨某为其贷款及诉讼产生的各项损失,最终为原告挽回了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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