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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23 14:55 浏览量:194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据王某、林某某称2008年6月10日,他们夫妻二人与胡某某、唐某夫妻二人经过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唐某自愿将其位于某小区2-3-14室(办理房产证后房号变更为:某区1幢2-702室)商品房一套转让给他们,房屋面积为86平米,房屋转让作价50000元整,后他们于2008年7月2日一次性支付了50000元给胡某某、唐某,他们也向他告出具房款《收条》一份,并于当日将《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于他们居住至今。但胡某某、唐某仅是将房产证原件交于他们,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履行过户义务,使他们房屋买卖后的不动产所有权无法实现。故要求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案件处理结果:

2020年1月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X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告王某、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唐某双方确定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二、被告胡某某、唐某在本调解书领取之日起两周内协助原告王某、林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位于某区家属区1幢2-702室的房屋(原房产证号:房权证号G300600-00-1-2-2702)过户给原告王某、林某某。过户当天原告王某、林某某给付被告胡某某、唐某房屋过户补偿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林某某自愿负担。”。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但是存在几个问题是需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的,第一,《房屋转让协议》内容表述有瑕疵,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告知,不过开庭过程中被告也认可该事实;第二,也就是被告的身份信息,因为被告现在换了住所,所以去哪个辖区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不明确,但最终我们考虑可以去派出所先查询一下属于哪个辖区,再到该派出所调取,不过第一个派出所就是被告所在辖区。本案在法庭上,在各方的努力下,双方形成了一份调解协议,最终也顺利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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