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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中关于房屋差价部分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23 15:26 浏览量:341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12日据王某称2017年X月13日,经中介方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王某与韩某某、邹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协议约定将韩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区某小区1幢1单元1702室,建筑面积为195.8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1075XXX-7-1-XX02-2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房款为壹佰壹拾捌万元。

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约向邹某某方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房屋定金,并着手开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因韩某某、邹某某迟迟不配合,王某无法办理后续事宜。按照协议的约定,各方应当于2017年X月X日之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手续,并在2017年X月X日之前向王某交付房屋。但期限届满后,韩某某、邹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期间,王某多次通过中介催告对方按照合同期限履约,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要求诉至法院解决纠纷。

案件处理结果:

20XX年X月1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陕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及第三人西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西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解除;二、被告邹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某定金40000元,合计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3元,由被告韩某某、邹某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房屋定金合同案件,违约事实没有什么问题但是里面存在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因为目前全国司法实务中还未形成统一观点,所以法院的认定方向很难把控,有比较大的风险,必须事前告知当事人,防止期望值过高。

我们考虑的方向是房屋差价损失系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最终法院还是仅支持了定金双倍返还而未支持该项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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